嘉兴一房产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被罚款并公开道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日益增多。然而,在这些合同中,往往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不仅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可能给商家带来潜在的风险。最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就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据了解,嘉兴某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规定,若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按揭银行不能在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出卖人账户足额发放全部按揭贷款,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应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应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此外,合同中还有其他不公平格式条款,如“对建筑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中规定,如变更在“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发生变化”后发生,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商品房,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装修不符合约定拒绝接收房屋,效果图/样板房/样板区仅作参考示意,买受人不得据以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等。

嘉兴秀洲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房产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虽然它们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却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例如,当设计变更发生时,消费者通常会依据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接受。然而,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消费者却无法行使这个权利,这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限制。同样地,当贷款未能按时发放时,消费者也无法享受到合同中的优惠政策,而是被迫提前支付剩余购房款。这些情况都让消费者感到不公。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他们对市场上的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确保合同中的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他们还对存在问题的合同进行了曝光,以此警示其他企业,让他们明白这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最后,他们还加强了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提醒他们在制定合同时要注意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在未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力度,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也会继续与企业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明白只有尊重消费者,才能赢得市场的认可和长远的发展。同时,他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合同中的条款,以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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