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原检察长张本才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3年,罚金400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受贿一案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张本才在任期内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企业经营、转业安置、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32万余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本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判决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本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张本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全部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张本才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本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二、对张本才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调,本案系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后续程序将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本案的二审情况,并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法院审理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全面调取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业法官团队进行法律适用研究,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开庭现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本才受贿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旁听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评议。

一审宣判结束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和裁判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系本院受理的一起重大受贿案件,关系到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确保本案的审判结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检察机关指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本才在担任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企业经营、转业安置、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32万余元。

一审认定的事实与理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本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认为,张本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持廉洁自律,但其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败坏了社会风气。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本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全部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社会反响

本案一审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本案的审判结果体现了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本案,充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打击腐败的决心和能力,彰显了法治的威慑力和公信力。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以本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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