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原副区长薛凤冠受贿931万滥用职权损失8091万被判十一年”
近日,我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滥用职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凤冠因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31万余元,以及违规决策、不当干预国有公司经营,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809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此判决进一步展示了我国坚决打击腐败的决心,彰显了法治国家的威严与公正。
薛凤冠,曾任南京市秦淮区副区长、溧水区委书记、区长等职务。在他的任期内,他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企业和相关单位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据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间,薛凤冠共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931万余元。其中,2018年至2021年间,他在担任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长期间,违规决策,不当干预国有公司经营,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8091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薛凤冠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滥用职权事实。同时,他也承认自己部分受贿行为系未遂,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在退赃方面,薛凤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了所涉及的违法所得。这些表现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成为对他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薛凤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然而,鉴于薛凤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滥用职权事实,具有立功表现,部分受贿系未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凤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此外,法院还要求对薛凤冠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的审判过程严格遵循了我国的司法程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对于薛凤冠这样的腐败分子,我们决不姑息,将依法严惩,以警示世人。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每一个公民都应时刻保持警醒,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再次彰显了我国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力度,对于腐败行为将严惩不贷,同时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