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订助力妇女权益保护,确保妇女在农村经济领域享有平等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拟进一步完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相关问题举行了记者发布会。据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该法草案已进入二次审议阶段,其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中央的相关文件要求,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纳入法律范畴,体现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此外,还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经济的具体方式,如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这些举措旨在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使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保障措施
修改了“成员”的定义,扩大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包括以集体所有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这一修改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便于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这有助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程度不均的问题,促进民主管理和监督。另外,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和其他纠纷的仲裁机构,以便更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
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并明确了章程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这一举措有助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其合规运行。同时,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这有助于防范腐败现象,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首先,为保障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避免出现“两头空”的情况,增加了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外嫁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婚姻变动后的权益,避免因婚姻变动而陷入困境。
其次,为进一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口迁移等理由侵害其权益。这一规定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利于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农村妇女全面发展。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将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广大农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