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职场潜规则:用人单位如何滥用考核权力侵犯员工权益”
年终岁末,各大企业纷纷将年终考核提上了日程,而对于众多员工来说,考核成绩无疑是他们职位晋升和个人收入待遇的关键因素。然而,在一些企业中,考核的方式却让员工们感到困惑和无助。近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企业为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竟然想出了诸多“奇招”,这些所谓的“创新”考核方式实际上却涉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规,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工作的陈楠章(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尽管公司明确表示员工加班属自愿行为,但在考核中却将加班次数和加班时长列入了员工的绩效评估体系。这让原本不愿加班的陈楠章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部门经理甚至暗示他:“12月份的加班非常重要,希望你能积极参与。”这让他不得不选择在下班后继续为公司效力。
而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简爱丽(化名)则面临着类似的困扰。公司虽然不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但却将每天的加班情况记录在案,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参考。这让她不得不选择在下班后留在公司加班,否则她的年终考核可能会受到影响。
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了一些企业设置的更为奇葩的考核项目。例如,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员工下班后设置阅读、运动等打卡任务,声称这是为了考核员工的下班后自律程度。而有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员工在个人社交软件上转发公司工作群内的相关链接,以此作为考核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指标。
更为令人惊讶的是,有一些企业的考核方式甚至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据一名曾在某电子商务公司任职的员工透露,该公司曾设计了一个所谓的“跳槽陷阱”,试图通过考核员工的忠诚度来逼走表现优秀的员工。该员工表示,自己在入职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经历了这样的事情,最终还是决定离开这家公司。
这些所谓的“创新”考核方式实际上却涉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规,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员工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用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一些企业却利用员工的弱势地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和方式,非法剥夺员工的休息时间,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的教授范围认为,劳资关系长期以来存在不平衡,使得一些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为员工设置不合理考核项目。同时,黄乐平也指出,部分用人单位的考核内容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显示出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法治意识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专家呼吁企业和员工共同寻求解决方案。首先,企业应加强对员工权益的保护,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考核制度和内容。其次,员工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遇到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对企业的考核制度和内容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考核项目,政府应该及时叫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总之,年终岁末,企业考核员工本无可厚非,但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评价员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