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持续深化改革,投行业务逐渐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扩大评价范围、突出功能导向、强化结果运用和做好评价衔接。

首先,扩大评价范围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原有股票保荐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实现投行业务的全覆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全面地评估证券公司在各个领域的投行业务质量,引导投行回归本源,提升服务质量。

其次,本次修订还强调了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新增了这一评价加分项。这将有助于引导投行更好地发挥服务科技创新的功能,推动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同时,这也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再次,强化结果运用也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标之一。评价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评价结果还将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促使证券公司更加重视投行业务的质量。

最后,本次修订注重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的统一,尽量减轻行业机构的负担。修订后的《办法》形成了“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评价、执业质量评价和调整项。

在内部控制评价方面,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这一部分的评分基础分为25分,包括两部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基础分为15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基础分为10分。评价方式上,由于评价范围的扩大,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采用项目抽样方式。

在执业质量评价方面,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四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这一部分的评分基础分为75分,其中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将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如果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类型的投行业务,那么未开展的业务类型将按照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得分的中位数进行赋分。

在调整项方面,将根据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情况进行评价,最高可获得10分的加分。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4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可获得5分的加分。

综上所述,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办法》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相信随着《办法》的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