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法院公开宣判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终审被判死缓”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我国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的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对蔡鄂生的罪行做出严厉判决。

经过审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蔡鄂生存在多项罪名,其中受贿罪涉及金额达4.07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及金额1.1亿余元,滥用职权罪致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损失。最终,蔡鄂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将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对其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蔡鄂生的罪行始于2006年,当时他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7亿余元。这一行为构成了他的第一项罪名——受贿罪。

然而,蔡鄂生的罪行并未止于此。从2018年至2021年,他又利用曾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转让、融资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这一行为构成了他的第二项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此外,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蔡鄂生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行为构成了他的第三项罪名——滥用职权罪。

在审理过程中,蔡鄂生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蔡鄂生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蔡鄂生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次一审判决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严明的立场,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对于蔡鄂生的判决,公众表示欢迎和支持,认为这是对法治的尊重和维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

对于蔡鄂生的判决结果,我们深感痛心。他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形象,却利用职务之便,背离法律,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侮辱,更是对人民的背叛。

我们期待,所有公职人员都能以此为鉴,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法律法规,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也希望,司法机关能继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让每一个违法者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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