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公开审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严惩非法倾倒垃圾行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慈溪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展开了一场环境公益诉讼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宁波市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被告包括李某甲、李某乙、胡某等五人,他们因未经审批随意圈占场地、组织倾倒垃圾,并以此非法谋利,而被指控污染环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各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对所涉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他们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选取了宁波杭州湾新区的5块闲置空地进行垃圾倾倒,并从中非法获利。这些行为不仅触犯了我国的环保法规,更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1日至8月29日,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未经任何审批手续,他们踩点选取了宁波杭州湾新区的5块闲置空地作为垃圾倾倒场地,然后组织、招揽胡某等人将大量建筑及生活垃圾从宁波市区运输至上述地块倾倒。经测算,他们在上述期间内,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上述区块倾倒的建筑及生活垃圾总面积为10787.1平方米,土方量为16830.9立方米,共计获利823150元。

此外,根据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非法倾倒的垃圾为有害物质,倾倒填埋垃圾未采取防渗、防雨淋等防护措施,雨天产生的淋溶液直接进入环境,对涉案地块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产生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708052元,另有地下水长期监测费用63571元,以及委托评估、鉴定的费用360000元。

法院判决,李某甲、李某乙等五名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及相关调查鉴定费共计5131623元,同时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的惩罚性赔偿2354026元,共计7485649元。这是我国首次尝试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让恶意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期达到更有效的环境保护目的。

此次案件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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