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优化企业资产处置罪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进行修改调整,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一修正案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3月1日,旨在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产权平等保护的要求。

修正案的背景是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在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这份补充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新的罪名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出售,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将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这一修正案的出台是经过广泛征求中央相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等意见后,最终研究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以确保修正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此次修正案的实施还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对徇私舞弊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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