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案例:侵犯隐私犯罪升级为侮辱罪,严惩网络诽谤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犯罪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最近,江苏省发生的一起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侮辱罪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下面将对该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介绍,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关注。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女)在苏州工业园区某酒吧相识并互加微信。12月,两人在李某住所地发生性关系。期间,李某趁被害人入睡,偷拍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一周后,李某再次约被害人外出喝咖啡并邀对方回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为报复,李某将前期偷拍的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并使用侮辱性质的名称命名。2023年3月,被害人从朋友处获悉该视频在外网流传并被熟人认出,遂报警。经查,李某还在境外网站上传了其与另5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拍摄的无面部等个人识别信息的视频42部,点击量高达9000余次。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将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他人私密视频上传境外黄色网站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其余上传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侮辱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转为公诉。此外,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根据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原则,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上传的1部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的行为,认定刑罚更重的侮辱罪,最终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二罪提起公诉。

对于李某的行为,我们认为,擅自发布他人私密视频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还使其面临名誉受损、隐私被侵犯等“社会性死亡”的困境。用侮辱罪这一法定刑更重的罪名评价,更可以体现对名誉受损、隐私曝光、人格权等遭受侵害者的保护。此外,本案还体现了对被害人“除污名化”处理以及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侮辱行为从严打击的司法理念。

本案的审理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揭示了网络安全领域的漏洞,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为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安全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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