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与公安局分局的较量:刑事侦查结束后,无罪人员有权要求返还被扣押的征地补偿款》

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但在调查过程中,公安局分局发现司某某并未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2013年8月9日,公安局分局认为司某某不构成犯罪并解除对其取保候审。然而,公安局分局在司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中,仍然将司某某应得的土地补偿款5651878.82元扣押,并以罚没款的名义转账给某市财政局。司某某对此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并支付利息。

公安局分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司某某对此表示不服,并进行了复议。最终,公安局复议撤销了不予赔偿决定,并要求公安局分局解除对司某某征地补偿款的扣押。然而,公安局分局并未执行这一决定,司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进而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公安局分局的行为违法,应向司某某返还征地补偿款5651878.82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外,赔偿委员会还撤销了公安局分局此前做出的不予赔偿决定。

这起案件的判决明确了,在涉嫌诈骗罪的刑事侦查程序中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在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还所扣押款项,否则就属于刑事违法扣押,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此案的判决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司某某的案件提醒我们,作为公民,在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确保公正执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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