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大修:强化监管与问责,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多项修改,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近日,我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在第二条中新增一款,强调会计工作的政治属性,要求会计工作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2. 对第八条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并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同时,增加了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内容。
3. 对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了合并,明确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4. 修改了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保持一致。若需经过审计,则审计报告必须随同报告一起提交。
5. 调整了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要求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并制定具体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管理办法。
此外,还对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会计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调整。
这次修改旨在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