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布无人机出口新政策,明确禁止出口关键技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已经批准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将于2024年9月1日正式生效。

为确保国家安全,未经许可,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设备将禁止出口:

1. 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2. 满足特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如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等;
3. 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如具备一定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和一站控多机能力的设备等;
4. 民用反无人机系统中的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的电子干扰设备和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的高功率激光器等。

出口经营者若明知或应知出口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将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目的,则不得出口。如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出口经营者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等文件。商务部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本次出口管制措施的调整旨在加强我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口管理,确保其安全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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