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业务迎新一轮监管:贷款额度与催收规定明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我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时隔近四年后的再次发文,旨在加强对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该意见稿共包含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66条。

据金融监管总局数据,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灵活、便捷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监管职责上,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在经营区域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监管部门一贯的“注重服务当地”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可贷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的贷款余额进行了分类,明确了单户用于消费和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上限。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贷款催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征求意见稿》给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留出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过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一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一千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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