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区法院判例:重疾险拒赔案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重疾险赔付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中,投保人李先生在为女儿小李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中,因女儿被诊断为癫痫(全面性)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然而,保险公司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诊疗方式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李先生在2019年为女儿小李在某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从2019年4月30日开始,直至终身或者合同规定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为止。然而,自2020年起,小李开始频繁出现身体不自主颤抖、双手僵硬等症状。经过医院的脑电图检查及临床诊断,小李最终被确诊为癫痫(全面性)。医生建议采取药物治疗来缓解病状,但由于其病情严重,不宜进行手术治疗。

当小李确诊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检查项目和手术治疗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李先生认为,小李的病情已经达到了重大疾病的标准,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因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保险金22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于严重癫痫的定义存在问题。法院认为,该条款过于狭隘,没有充分考虑一般人的理解和通用的诊疗手段,实际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具有效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并向投保人进行详细解释。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对严重癫痫的定义进行特殊标注,也未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不应视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李先生的投保行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均合法有效。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小李有权获得保险金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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