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社保反悔,公司被判支付滞纳金

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的一起判决中,一家保安公司与一名员工之间的纠纷得到了解决。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关于员工是否应该为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6年4月,老李加入了一家保安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在老李的工作期间并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3月,老李签署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表示愿意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并表示在工作期间产生的任何意外后果都由他自己承担。作为交换,公司每月向他支付200元的补贴。

然而,当老李在2020年12月与公司解雇时,他开始后悔自己的决定。于是,他要求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由于公司未能及时补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南京中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尽管老李在《承诺书》上签字,但这份承诺书实际上使公司免去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责任,并加重了老李的负担,因此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视为无效。此外,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违法行为,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提醒企业和员工依法合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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