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霸王条款被判无效,游客终获退款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近日,一位消费者因酒店“延迟退房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的问题,将其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消费者房费224元。
消费者黄文得在景云岭酒店公司预订了两个房间,每晚费用为268元。然而,在退房时,他发现酒店额外收取了“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黄文得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于是,他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收取的房费。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在房卡上已经明确了退房时间,因此可以认定酒店有权收取这个时段的房费。此外,酒店还提供了收费票据作为证据,票据上确实载明了“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消费者的诉求。
然而,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首先,他们认为“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其次,由于酒店未能在消费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告知其有关条款,因此无法证明双方对此已经达成一致。最后,根据消费者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时间,每间房应支付22元房费,而非原本的268元。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并要求酒店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房费224元。本案提醒我们,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条款,遇到不公平待遇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