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办法发布,助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新京报讯,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了《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进高水平开放合作的决策部署。该办法规定,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由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地市级行政区划内的产业集聚区,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发展规划科学可行、创新能力突出、治理服务高效。

根据《暂行办法》,合作区的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要满足《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并在发展规划、开放合作水平、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和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此外,合作区近三年不得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且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

申报认定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首先,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合作区申报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最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评审,并形成合作区建议名单,经过公示后正式认定。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双多边对外合作机制的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展会论坛、经验交流、跨境撮合、人员培训等活动,加大中小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同时,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协调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综上,通过实施《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推动中小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而助力我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的全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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