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撞死老人案:女子赵某被判有期徒刑

近日,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在该案中,被告赵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不幸身亡。法院审理认定,赵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共享单车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为主要责任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要求其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共计560,391.15元。

根据警方的事故调查报告,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对行人王某的动态缺乏观察,未及时避让,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王某在横穿马路过程中,未注意过往车辆,也未确保安全便直接通行,这同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此外,涉事共享电动自行车所属的公司并非事故的过错方,且该车辆经鉴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因此,该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赵某已先行支付给王某家属99,800元的赔偿金。然而,在一审法院判决后,赵某对该结果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赵某与王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再支付10,0000元赔偿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