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中院重审杨徐邱案,无罪释放与十五年徒刑
近日,我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做出公开宣判。该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杨徐邱杀害被害人李某的事实不予认定,将其被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改判无罪。同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经执行完毕。
1993年3月25日晚,云南省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四社村民李某某在其家堂屋内被人杀害。经过永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某的死因是锐器伤和钝器伤。而杨徐邱则成为了警方调查的重点对象。然而,由于案件复杂,警方在经过三个多月的侦查后并未锁定嫌疑人。直到1993年7月2日,警方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反映杨徐邱与李某某存在男女关系问题,具有重大嫌疑。尽管这封信并非案发后第一时间获取,来源和动机都存在疑问,但杨徐邱仍然被认定为凶手。
大理中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杨徐邱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并不完全吻合,如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情况和尸检情况,以及作案工具户撒刀和钢板锄与杨徐邱的关联性等方面。因此,原指控据以定案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杨徐邱犯有故意杀人罪。而在强奸罪方面,杨徐邱曾两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最终,大理中院判决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了一把木柄尖刀。杨徐邱对此判决表示会继续向云南高院上诉。杨徐邱的辩护律师胡磊也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在二审中将继续为其进行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