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新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售药

近期,我国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关于新修订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于2023年10月5日截止。

此次修订是对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试行)》进行全面修订的结果。由于该规定制定时间已久,已无法满足当前的法律要求及北京市药品流通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需求。因此,北京市药监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药品追溯制度的引入被认为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并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这意味着药品的来源、流通、使用等信息将实现全程追踪,有助于打击“回流药”现象。

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并对连锁总部的经营场所规模、配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进行详细规定。此外,连锁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对于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调整。例如,在执业药师配备方面,规定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相较于之前的至少1名具备相当于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这一规定更为宽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经营场所的药品使用面积要求进行了调整,从不得少于20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少于10平方米。同时,对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药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总的来说,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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