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职工劳动保护升级:新规定保障职场权益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获批准并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近日,我国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旨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等合法权益,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别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特别规定明确,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提高女性招聘门槛,同时也不得进一步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原因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也不能限制女职工的晋升机会。

在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制定禁止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骚扰的工作环境。若女职工因重度痛经影响工作,经医疗机构确认后,可享受1至2天的假期。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如避免安排禁忌劳动、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等。

特别规定规定,产假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安排女职工复工。如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应征得女职工同意,并给予1至2周的过渡期,以便逐步恢复到原有工作量。此外,鼓励条件允许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等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对于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特别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任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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