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解释:校园安全与拐卖儿童赔偿
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9月27日起正式实施。这一解释针对学生校内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拐卖儿童等案件追偿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明确指出,学生在校内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同时,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将承担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不确定的情况下,教育机构将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例如,被监护人侵权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在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如果一方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少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针对拐卖儿童案件,《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对于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应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此次《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线法官陈曦表示,《解释》对拐卖案件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对维系亲情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