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颠簸致患者受伤,家属未系安全带需担责

关于一起患者家属在救护车上受伤的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在该案中,患者家属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导致在救护车行驶过程中受伤。一审法院判决急救中心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急救中心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经过二审审理,上海一中院改判急救中心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0%赔偿责任。

患者家属李阿姨的老伴在一天早上突然出现胸闷等症状,李阿姨拨打120后,救护车迅速赶来并将患者送往医院。然而,在救护车的行驶过程中,患者家属李阿姨因为车辆颠簸受伤。警方认定,此次事故由救护车司机负责。李阿姨随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急救中心赔偿其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支持了李阿姨的诉请,并判决急救中心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急救中心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上海一中院认为,患者家属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导致在救护车行驶过程中受伤,这与患者所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患者家属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上海一中院进一步指出,急救车在执行紧急医疗转运任务时,首要职责是尽快将病患送往医院,而不是过多关注行驶过程中的平稳度和后排乘客的安全。虽然救护车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颠簸,但这并不能作为确定驾驶员过错的唯一依据。考虑到急救中心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患者家属在客观上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上海一中院最终改判急救中心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本次事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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