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院判决姜志刚受贿案:15年监禁并处罚金500万

2024年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姜志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其受贿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亦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自2003年至2023年,姜志刚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以及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姜志刚能主动自首,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同时,姜志刚表现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根据以上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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