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条例出台,保障市民出行权益

国务院近日颁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成为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停止运营服务;如果因为破产或解散等原因必须停止运营,企业必须提前30天向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营服务不会中断。这一规定确保了公交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广大乘客的利益。

近年来,由于客源流失、收入减少、票价无法覆盖运营成本等问题,一些城市的公交服务出现了停运或停摆的情况。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的财政补贴不到位,以及对公交企业的支持不足。因此,此次《条例》的颁布,对于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公共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并强调了公交发展的公益性。这就需要在规划和预算上优先考虑公交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持和资金保障。同时,政府还需要制定合理的公交票价,既要考虑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又要依法进行定价和成本监审等程序。此外,政府还需对公交企业进行适当的补贴和补偿,以鼓励其积极经营和提高服务质量。

在加强政府责任和投入的同时,也需要推动市场的积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公交运营,同时加强对公交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公交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交优先发展、坚持公益属性的目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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