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保护优先,限制商业开发
近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立法工作举行了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了立法工作的进展以及下一步的主要修改方向。据悉,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将进行第三次审议。
据黄海华介绍,第二次审议稿已经完成,并在今年6月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草案的三次审议稿拟作出以下主要修改:首先,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其次,加强文物的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防止过度开发;再者,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在征集、购买文物时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草案增加了关于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的规定,并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最后,明确了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对于如何协调好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黄海华表示,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具体而言,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时,也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