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案例:小区监控损坏,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因小区监控设备损坏导致业主遭受人身伤害,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向业主赔偿一定金额。

据了解,原告花花在小区内遛狗时与狗主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多处挫伤和上肢损伤。然而,事发现场的监控设备已经损坏,无法提供确切的侵权人信息。原告因此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小区监控设备损坏,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因此,法院支持业主的诉求,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赔偿50元。

办案法官强调,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协助性和防范性特征,其中维护和管理小区监控系统是重要内容。监控影像资料的保存对于维护社区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更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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