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一审宣判杨彬受贿案:十四年刑并罚450万
2024年11月1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彬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经审理,法院认定杨彬在担任南京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二室副主任、南京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三室主任、南京市江宁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入职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巨额贿赂。
法院查明,杨彬在2009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直接或他人非法途径,共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535万余元。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同时,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审理过程中,杨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根据其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展现了司法机关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彰显了法治精神。全社会将以此为鉴,共同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