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麦迪森药业因售劣药再受重罚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公布了一起针对新疆麦迪森药业有限公司饮片分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该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受到了相应处罚,并被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据悉,新疆麦迪森药业有限公司饮片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曾更名为新疆麦迪森维药有限公司饮片厂。此前,该公司曾多次因生产、销售劣药问题受到行政处罚。2021年4月2日,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天山堇菜”被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日,因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刺糖”被警告,并被罚款10万元。2020年4月29日,公司再次因生产、销售劣药问题被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4950元。
本次事件再次敲响了药品安全的警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