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件海事审判指导性案例
在我国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首批七件海事审判指导性案例,这标志着我国在海事审判领域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这些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多个领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权威的裁判规则指引。
海事审判在我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方面承担着重要使命。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即使争议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也主动选择我国海事法院进行管辖,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体包括以下七个:
1.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此案明确了实际托运人不承担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有助于填补我国海商法在借鉴《汉堡规则》时对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责任区分不明的制度空白。
2. 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此案明确了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时,救助款项不应因遇险船舶对海难事故的过失而取消或减少,丰富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解释原则。
3. 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此案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的判断标准,对规范承运人签发提单行为、维护海上货物运输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 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此案明确了因船舶触碰事故导致港口、码头等设施损坏期间的营运损失不能优先于其他限制性债权得到清偿,准确解读了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
5. 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此案明确了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6. 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此案明确了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体现了以“法律互惠”为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的最新司法实践。
7. 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此案明确了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侵权纠纷适用的准据法,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将为我国海事审判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海事领域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的解决,统一类案裁判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国海事审判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