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伤害学生被判刑,禁止接触未成年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教师伤害学生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宋雨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同时,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6日下午,宋雨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进行课后服务时,因多次无法有效制止学生喧闹,情绪失控,将三角尺掷向吵闹的学生,导致该学生刘某辰头部受伤,造成重伤和九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及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并已全部履行。目前,刘某辰已经康复,重返校园。
法院审理认为,宋雨明作为一名教师,在执行教育职责时,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也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此外,学校已依法承担了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了受害方。
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各方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当事人亲属现场旁听了案件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