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林被判十五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审理结果,郑学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因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同时,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亦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22年,郑学林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立案二庭庭长、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529万余元。2023年3月至9月,郑学林退休后,仍利用其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等职务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50万元,其中郑学林实际所得人民币400万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学林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犯罪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及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法院将依法公正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