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官李建平被执行死刑
2024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李建平执行了死刑。此判决已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根据李建平的犯罪事实,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做出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李建平不服,提起上诉,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达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到手;他为了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共计5.77亿余元;他还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在案发前尚未归还。同时,李建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其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且贪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李建平进行了宣判,并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最后一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