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姚凯受贿案,获刑十四年

上海二中院依法对姚凯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就上海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原副书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姚凯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姚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其受贿违法所得及收益将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姚凯在2009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详细规划管理处处长、原闸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静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加快行政审批、协调项目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姚凯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32万余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姚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姚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定决心,有力地打击了腐败行为,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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