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命案:三名少年犯法终审揭晓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该案涉及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因未参与实际加害行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将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进行矫治教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均为13周岁,因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在张某某的提议下,两人共同预谋杀害王某某并平分其财产。他们选择了一处废弃的蔬菜大棚作为作案地点,并提前做好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四人一同前往该地点,其中马某某,时年13周岁,在李某告知其计划后,也参与了作案过程。

在作案现场,张某某首先使用铁锹对王某某实施杀害,李某协助控制被害人,马某某在目睹行凶后逃离现场。犯罪行为结束后,三人将尸体掩埋,并共同逃离现场。张某某事后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与李某平分,并将王某某的手机卡砸毁,手机丢弃。

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指引警方找到埋尸现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作为提议者,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犯罪,并在事后分得赃款,也是主犯。由于马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未参与具体的加害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将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提出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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