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依法严惩贪腐伪造证件案主犯

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李锦明涉嫌受贿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案进行审理并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李锦明在担任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后勤部部长、上海公安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据查明,2007年至2023年间,李锦明在工程承接、租约补偿、职务调整、企业经营、警员招录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10万余元。2014年至2016年,李锦明利用本人照片和虚假身份信息,伪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4本。

法院判决,李锦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项罪行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鉴于李锦明部分受贿未遂,坦白并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法院将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彰显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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