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峰医案一审宣判:多罪并罚,罚金四十二万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涉嫌多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追求不正当利益,不仅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还涉嫌受贿、职务侵占等多项犯罪。
刘翔峰在行医过程中,为获取额外手术费用,与同案被告人罗原灯合谋,对6名患者夸大病情,虚构病征,违规进行手术,导致其中5人重伤,一人九级伤残,另一人轻伤。此外,刘翔峰利用职务便利,在医药产品引进过程中,收受贿赂66万余元,并利用手术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
法院判决刘翔峰犯故意伤害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罗原灯因犯故意伤害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刘翔峰、罗原灯犯罪所得已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刘翔峰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刘翔峰在案发后能自首、坦白,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