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安局原副局长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2024年10月31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淄博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京义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公开宣判结果,张京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此外,所有涉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2年上半年至2023年11月,张京义在担任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桓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桓台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91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张京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京义在案发后,能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考量,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的决心,也为社会树立了正义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