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出台多项政策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优化新购本市商品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以其所购住房所在区(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的住房拥有套数作为衡量标准。
二、加大力度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自2024年11月1日起,鄂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购房者(包括首次购买和已拥有一套房产的家庭)在新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中,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此款项将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优化“又提又贷”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鄂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购房者家庭在新购买的首套和第二套商品住房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套房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四、放宽家庭互助购房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鄂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购房者,其直系亲属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再限定为首套。
五、全面推广异地贷款业务。自2024年11月1日起,异地缴存职工在鄂州市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受户籍限制。
六、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房贷最低首付比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5%。
七、取消贷款次数限制。自2024年11月1日起,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八、取消贷款离婚期限制。自2024年11月1日起,离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将被取消,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购买商品自住住房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调整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计算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时,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与月收入的比率将由50%调整至60%。此外,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商转公贷款除外。
十、加大对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自2024年11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购买经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按规定已计算后的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上述措施中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