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施新规定: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流程公布
近日,我国发布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以配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根据规定,自印发之日起,《验收规定》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商业银行中实施,这些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验收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鼓励银行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按照规定,第一档商业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需要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稳健的经营情况。此外,还需满足监管部门评级连续3年不低于2级、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等要求。商业银行需进行自评,并在自评基础上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相较于实施统一风险权重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能提升资本计量的精细化程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实施高级方法,有助于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数据基础和质量,强化系统整合和自动化程度,形成基于风险量化的决策机制,促进银行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在持续监管方面,《验收规定》明确提出,对验收通过或有条件验收通过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实施持续监管,确保其持续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监管要求。对未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要求银行限期整改。
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总局将按照“成熟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全面落实验收要求,严格控制验收质量,合理把握验收节奏,稳妥有序地开展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