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修订升级,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更便利
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修订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外资投资环境
近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为外国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提供更加便利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修订后的《办法》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扩大外国投资者范围。原《办法》仅限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此次修订明确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参与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
二、降低外国投资者资产要求。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降低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资产要求降低至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三、丰富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仅规定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此次修订增加要约收购作为战略投资方式,以适应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四、放宽跨境换股限制。为吸引外国投资者运用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同时考虑定向发行、要约收购的监管规则,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
五、调整持股比例和锁定期要求。取消定向发行持股比例要求,将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
此外,《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除遵守《办法》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新修订的《办法》实施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不再需要报商务部门审批,仅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这将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优质外资参与我国资本市场,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