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官崔洪刚受贿获刑十四年六个月

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崔洪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法院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进行没收,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自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崔洪刚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运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29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崔洪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崔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案充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决心和力度。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此类案件,确保每一个腐败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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