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新规出台:监管优化助力高质量发展
近日,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号召,海关总署发布了一系列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以下为具体内容:
一、取消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再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但仍需在申报环节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同时,企业需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试点“先查验后装运”。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再根据实际需求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四、推广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五、其他事项。其他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表示,通过以上措施,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为我国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