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重大修订,反腐力度再升级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时代廉政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一、修订重点
本次修订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指导思想、监督范围、调查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监督范围
根据修订内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四、调查措施
为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修订后的《监察法》对调查措施进行了规范,如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监察法》强调,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重要修订
1. 增加了责令候查和管护措施,以应对被调查人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
2. 规定了勘验检查和调查实验的规范程序。
3. 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要求。
4. 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的具体措施。

此次修订《监察法》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有助于推动国家监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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