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低龄杀人案:三被告刑罚与矫治并重
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被告人马某某因特殊情况,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并将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此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的“宽容而不纵容”的司法态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指出,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所区别,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罪名负刑事责任,而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对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刑法也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并将未满十八周岁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同时,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也是我国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对三名被告人的惩处充分体现了上述法律精神和原则。此外,案件的处理还强调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统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解读称,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依法追诉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查清事实,明确犯罪行为和责任。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给予适当的矫治和教育。
本案中,第三被告人虽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未参与预谋,也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因此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而是进行了专门矫治教育,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接受教育改造,体现了罚当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