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院重判前巡视组长受贿案
据淄博中院官方消息,2024年12月30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马玉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时,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并入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马玉星在担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济南市历下区委书记,以及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组长等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产权办理、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1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玉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玉星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鉴于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陈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