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罪无可恕:死刑复核通过,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此次裁定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劳荣枝的罪行,也关乎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在此,我们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劳荣枝所犯下的罪行。

劳荣枝,女,汉族,1974年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劳荣枝在南昌市某夜总会做陪侍小姐。在此期间,她与罪犯法子英相识并成为情人。2002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其中一起案件发生在江西省南昌市。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1996年10月,劳荣枝将被害人熊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熊某甲随身财物,将熊某甲杀死并分尸。之后,他们又前往熊某甲家中,为灭口又杀死熊某甲的妻子张某及其2岁幼女熊某乙。

另一起案件发生于浙江省温州市。1996年11月,劳荣枝与法子英在温州市共同入户抢劫被害人梁某某财物,逼迫梁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现场实施抢劫,为灭口杀死梁某某、刘某某。

在江苏省常州市,劳荣枝与法子英在1997年7月共同实施绑架一桩案件。他们将被害人刘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捆绑、看管、威胁刘某(甲),与法子英共同逼迫刘某(甲)给其妻刘某(乙)打电话准备赎金。劳荣枝带刘某(乙)至现场并收取赎金。

最后一起案件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1999年11月,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合肥市将被害人殷某某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参与捆绑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购买用于藏放无辜被害人陆某某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将殷某某关进钢筋笼内,杀死陆某某并割下头颅威胁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与法子英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劳荣枝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此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强调了我国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彰显了我国法治的威严和公正。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遵纪守法,自觉抵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