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意见》:酒后驾车最高可判处拘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加强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驾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其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已经被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然而,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醉驾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为此,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打击醉驾犯罪,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这次发布的《意见》,是对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取得的成果的总结和提炼,也是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而制定的。

意见明确了醉驾的十五种从重情节,包括饮酒后或者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多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饮酒后驾驶校车、饮酒后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饮酒后驾驶大型货车、饮酒后驾驶特种车、酒后驾车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等。这些从重情节将有助于加大对醉驾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意见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包括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饮酒后驾驶校车的、多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饮酒后驾驶大型货车的、酒后驾车导致人员伤亡的、酒后驾车影响恶劣的、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这些情形将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醉驾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意见明确了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区分醉驾案件的轻重缓急,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此外,意见还建立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更好地打击醉驾犯罪,提高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最后,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承诺。

总结起来,这次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为我国打击醉驾犯罪提供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