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女子欲争前夫遗产,却因继子身份遭驳回”
在我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中,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套位于上海的房产的继承权归属问题。原告刘女士,被告小武以及死者张先生都涉及其中,他们的身份背景和关系错综复杂。这场纠纷牵扯到家庭、婚姻、法律等多个方面,因此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张先生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这是他一生辛勤工作所得的成果。在他离世之前,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意味着他的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然而,由于张先生没有配偶和子女,他的遗产将会由他的父母和其他亲属来继承。但是,这些亲属之间对于遗产的继承权却存在着严重分歧。
刘女士曾是张先生的前妻,两人于2001年3月离婚。离婚时,刘女士放弃了房产内的共有产权并将之赠与张先生,但并未无条件赠与。刘女士声称,张先生在离婚时曾口头答应她:如果他没有再婚,将来会把房子留给我们母子。然而,这个说法一直没有得到张先生的证实,而且张先生也没有在任何文件或信件中提及过这样的承诺。因此,刘女士想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争取房产的继承权显得十分困难。
小武则是张先生的前继子,他与刘女士的儿子小东共同生活了近十年。小武认为,他是张先生抚养长大的,并且和张先生有着深厚的感情。因此,他也希望能够成为张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从而获得房产的继承权。然而,小武的身份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因为在法律上,继子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继子和继父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继子的继承权就等同于亲生子女。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不受父母离婚和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同样,继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然而,张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张先生仍然对小武关心有加,甚至将他视为自己的亲生儿子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小武认为,他的法定继承权不应该受到张先生和刘女士离婚的影响,他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在内。
面对这样的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刘女士和